11.5 建筑防火、防爆、防腐蚀


11.5.1 生产厂房、附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防火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室内装修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11.5.2 生产厂房内附设原料中间库或成品中间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生产车间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原料中间库或成品中间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11.5.3 生产厂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锦纶长丝及BCF、锦纶短纤维、锦纶工业丝纺丝车间上下楼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被纺丝箱体和纺丝甬道贯穿的楼板在其贯穿处可不做防火封堵。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生产厂房与附房之间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1.5.4 生产厂房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当锦纶纺丝车间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且每个防火分区已至少设有两个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辅助安全出口。
11.5.5 设在生产厂房内的热媒间、热媒储槽收集间、熔体过滤芯异丙醇检验间、锦纶工业丝浸胶车间的胶料调配间及甲醛水溶液储存间应靠外墙布置,并应将其与生产厂房其他部分之间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
11.5.6 设置电梯的聚合车间、锦纶长丝及BCF、锦纶短纤维、锦纶工业丝纺丝车间,电梯宜设在附房内。当确需设在生产车间内时,宜设置电梯前室,前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生产车间隔开,前室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11.5.7 厂房、仓库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1.5.8 锦纶工业丝生产的浸胶间及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或污水预处理站等有腐蚀性介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采取防腐蚀措施,并宜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
11.5.9 建筑防腐蚀设计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种类、pH值、浓度、温度及使用环境相对湿度等条件,合理确定防腐蚀的部位、范围、材料及做法,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50046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5.2 锦纶工厂的生产厂房内常常附设原料中间库或成品中间库,有时其占地面积较大,应采用防火墙及符合耐火极限的楼板与生产车间隔开。原料库或成品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关于仓库的规定,
11.5.3 锦纶生产厂房的纺丝箱体及纺丝甬道需贯穿楼板,而且不允许予以封堵。同时纺丝间内一般仅有少量巡视人员。卷绕间虽设有固定岗位,但人员较少。所以规定采取本条规定措施后,对纺丝箱体及纺丝甬道贯穿楼板的孔洞未要求进行防火封堵处理,其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也未要求上下各层累计计算。
11.5.4 面积过大、疏散距离过长的纺丝车间,往往难以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疏散距离的规定。纺丝车间操作人员较少。故本条要求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允许向相邻的防火分区疏散,并认为相邻的防火分区是安全区域,以解决车间面积过大,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
11.5.5 本条所述的生产设施一般设在生产厂房的附房内。本标准已规定有关专业在一定范围内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因此除要求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材料外,对建筑结构专业不提出其他防爆要求。靠外墙布置可利用自然通风,降低可燃气体的浓度,并为机械排风提供便利条件,这对安全生产是有利的。
11.5.6 本条规定有利于安全生产。
11.5.7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制订的。在外墙上增设救援窗的目的是方便消防人员灭火救援。救援窗位置选择应结合厂房、仓库的平面布置及其周围消防道路和救援场地的设置情况,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
11.5.8 本条所述的生产部位存在腐蚀性介质,应在设计中采取防腐蚀措施。有效的自然通风与机械通风可减少对生产厂房的腐蚀,并可以改善生产环境。
11.5.9 需要注意生产原料所具有的腐蚀性,比如CPL和二元胺等原料因为呈碱性,对地面或其蒸气接触的屋面都有一定的腐蚀性,设计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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